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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下生死狀仍舊敗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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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4日,已點擊:24764次 來源: [打印本頁] [收藏本頁] [關閉窗口] |
眉山人才網(wǎng)/洪雅人才網(wǎng)/彭山人才網(wǎng)/仁壽人才網(wǎng)/青神人才網(wǎng)/丹棱人才網(wǎng)/四川人才網(wǎng)/樂山人才網(wǎng)/眉山勞動力市場 一方是急于找活干的打工者,一方是想坐享贏利的轉包者,為能攬到工程,打工者不惜與轉包者立下“生死狀”。不料,事到臨頭,“生死狀”卻失去了“法”力——
饑不擇食,打工者簽下“生死狀”
祝某是安徽省太和縣倪邱鎮(zhèn)練總莊來山東煙臺打工仔,今年24歲。
去年8月19日,祝某為了承攬一項裝潢工程,與文登昆大裝潢工程有限公司煙臺分公司簽訂了一份“生死狀”,上面寫明,“造成人員傷亡,甲方不負責”。
承攬的這項裝潢工程是為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翡翠小區(qū)某樓外墻刮膩子、刷乳膠漆。可是,作為一位普通的打工者,祝某不但沒有任何相關的施工資質,而且以前他也從沒有干過這種粉刷外墻的活兒,更不用說管理經(jīng)驗和技術能力。
為了能攬到這項粉刷外墻的工程,祝某以每平方米3元的價格、外加一份“生死狀”輕而易舉地拿下了這項工程的施工權,但他包工不包料,工期1個月,結算工程款1萬元。
工程總算攬到手了,祝某心里的高興自不必說?墒撬粋人單槍匹馬地干肯定不行,他便開始雇人。俗話說,“肥水不流外人田”。有著濃厚鄉(xiāng)情的祝某在打工者中找了6位老鄉(xiāng)一起施工,并事先約定工程完后一起結算,大家能分多少就分多少。19歲的老鄉(xiāng)陳思輝便成為他們當中的一員。
很快,他們開始施工了。當年9月2日下午,正當大家齊心協(xié)力加緊施工時,不料,陳思輝突然從4樓不幸墜地,陳思輝被送到毓璜頂醫(yī)院急救,但終因傷勢過重,不治而死。
陳思輝的死,令其父母悲痛欲絕!皟鹤拥乃拦蛡蚍绞怯胸熑蔚,我要為兒子討個公道。”46歲的父親強忍著悲痛,不遠千里多次從安徽來到煙臺,向“昆大煙臺分公司”和祝某協(xié)商,要求他們賠償死亡補償金5.8萬元及喪葬等費用2000元?墒牵袄ゴ鬅熍_分公司”以事先立有“出了生命危險,一概不負責”的“生死狀”為由將其拒之門外。
其父不認“生死狀”,怒上法庭
“兒子是為人家干活死的,是他們沒有提供足夠的安全措施導致的,如今卻借口轉包前‘有言在先’為由不管不問,這公道嗎?”
一再遭到拒絕的陳思輝父親忍無可忍,將“昆大煙臺分公司”和祝某雙雙告上法庭。
“雙方簽訂的合同應屬無效合同。另外,‘昆大煙臺分公司’在工程施工中疏于管理,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對陳思輝的死亡應負主要過錯。”在法庭上,其父的委托代理律師辯護道。
“該公司明知祝某無施工設施、無管理經(jīng)驗和技術能力,更無施工資質,卻為了獲取轉包利潤并規(guī)避風險,仍與其簽訂轉包合同,這說明公司在與祝某簽訂合同時就對施工安全采取放任和不負責任的態(tài)度,是有過錯的,對陳思輝的死亡應負主要責任!
“作為有合法資質的施工單位,本應在施工中妥善落實安全管理制度以避免危險的發(fā)生,但卻倚仗合同中‘造成人員傷亡,甲方概不負責’的條款,對祝某等人的施工不管不問,任由祝某‘指揮管理’,從而導致悲劇的發(fā)生,可見該公司在工程施工中疏于管理的過錯責任是不可推脫的!
“由于祝某和該公司均沒有向施工工人提供安全施工設施,受害人當時只用一根普通的麻繩系在腰上,繩的另一端系在室內暖氣管子上,受害人便在窗臺上進行外墻施工,事故發(fā)生時,暖氣管子上的繩結被拉脫,受害人墜地身亡。從這一過程看,受害人已在當時現(xiàn)有條件下采取了安全保障措施,只是沒有正規(guī)的安全設施(安全帶應當有防脫扣)才導致悲劇的發(fā)生,因此,受害人的死亡完全是由于該公司違法轉包和不能提供正規(guī)的安全設施造成的,受害人不應被認定有過錯。”
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轉包雙方應賠償陳思輝的死亡補償金及喪葬等費用。
自恃握有“生死狀”拒絕賠償
法庭上,“昆大煙臺分公司”爭辯道:“死者是祝某的雇員,并非本公司雇員,他的死應由雇主祝某負責。而本公司在轉包前有約在先———造成人員傷亡,甲方概不負責,所以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薄氨竟臼抢ゴ蠊镜南聦倨髽I(yè),雖無法人資格,但是有能力承攬裝潢工程及安裝、防腐、保溫工程,并具備相應資質。對承攬的工程有權對外轉包給其它單位或個人。
“轉包前雙方簽訂了承包合同,這個承包合同應依法有效。合同明確約定:‘造成人員傷亡,甲方概不負責!邪阶D彻蛡驇讉工人,雇傭誰,我們發(fā)包方概不負責,也不可能負責,另外,本公司已向祝某提供了安全架、安全繩,強調了安全操作規(guī)程,至于祝某是否關照過其雇員注意安全,以及其雇員如何安全操作均不是本公司的責任,與本公司沒有任何法律關系。況且祝某的雇員是不特定的個人,本公司既不知道,也不審查。因此,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實施,只能由祝某回答及承擔責任了。
再者,本公司與祝某是轉包關系,祝某應對本公司負責,而祝某同其老鄉(xiāng)陳思輝等人是雇工關系,他們之間是一種雇傭勞動合同關系:他們作為雇員為祝某搞粉刷外墻乳膠漆工程,并獲得勞務報酬,各個雇員應對祝某負責,因此,陳思輝的死亡應由其雇主祝某負責。
“同時作為死者,在沒有系安全帶的情況下,就進行高空作業(yè),導致墜樓身亡,除其雇主有責任外,其本人同樣也有過錯,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生死狀”有悖社會公德,屬無效民事行為
本案原被告爭議的焦點是事先立下的“生死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guī)定,雇主對雇員理應依法給予勞動保護,而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造成人員傷亡,甲方概不負責”的條款,既不符合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也嚴重違反了社會主義公德,應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
據(jù)此,一審法院認為,“昆大煙臺分公司”系隸屬昆大公司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yè),按照其核準的經(jīng)營范圍,只可為總公司承接裝潢工程及安裝、防腐、保溫,本不該將承接的翡翠小區(qū)某樓外墻粉刷工程以自己的名義轉包給來煙打工的祝某,并且在承包合同中約定了“造成人員傷亡,甲方概不負責”的條款,這無疑是將事故風險轉嫁給不具有施工資質和毫無操作管理經(jīng)驗的個人,此舉違反了建筑法規(guī)及勞動安全的有關規(guī)定,因此,承包合同無效,對陳思輝造成人身傷亡的后果,應承擔主要責任,昆大公司應對其分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雇主祝某,明知自己沒有獨立承接施工工程及組織管理施工的能力,而置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于不顧,致使在施工中發(fā)生人身傷亡事故,亦應承擔一定責任;死者父親關于賠償死亡補償數(shù)額的請求,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且沒有超出規(guī)定的標準,予以支持,但對負責喪葬費用數(shù)額的請求,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額度執(zhí)行。
因此,2000年12月13日,一審判決兩被告賠償陳思輝死亡補償費5.8萬元,喪葬費500元。
一審判決后,該分公司不服,遂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近日,二審法院做出維持原判的裁決。
編輯:劉揚
來源:網(wǎng)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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