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不菲且在公司服務已經達兩年的陳小姐,因幫同事代刷考勤卡而被公司“鐵面無私”地辭退。在仲載未獲支持的情況下,陳小姐將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作出撤銷公司對陳小姐除名決定的判決。
2002年10月,陳小姐進入某家著名的通訊公司工作,月薪不菲。2004年11月16日,陳小姐在小姐妹小張的懇求下,代為其打了考勤卡。這個過失,非同小可,她接到了公司方的《犯規(guī)處理通知單》:“違規(guī)者陳小姐,犯規(guī)事實為代小張刷卡。根據《員工手冊》之規(guī)定,作除名處理。”公司的工會組織也認同這種處理。不服氣的陳小姐申請了仲裁。在未獲撤銷公司除名決定的情況下,陳小姐于今年2月18日訴至閔行區(qū)法院,要求撤銷公司除名的決定。公司方辯稱,陳小姐代他人考勤,違反了《員工手冊》的規(guī)定,因此對陳小姐的除名,并無不當。
法院認為,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勞動者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般而言,勞動者違紀行為是否嚴重,在無其他新的相關規(guī)定出臺之前,應依據有關法規(guī)之規(guī)定認定,也可由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或用人單位自由裁量決定。但用人單位在依據規(guī)章制度或自由裁量時,其裁量標準必須符合正常人的一般性評判標準,而依據正常人的一般性評判標準,由他人代為考勤之情形,尚不構成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之情節(jié)。故公司方以此為由,對其作出除名決定,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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