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對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3條如何理解的復函》(勞辦發(fā)[1994]257號),合法權利連續(xù)受侵害的職工若申請仲裁,其申訴時效仍應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算起。如果該職工申訴時間已超過申訴時效,仲裁委員會考慮其合法權利屬連續(xù)受侵害,那么仲裁委員會可依據《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3條第2款規(guī)定,以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超過申訴時效的情況予以處理。申訴人的合法權利是否被連續(xù)侵害以及是否受理,由仲裁委員會認定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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