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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路上小心謹慎,步步為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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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4日,已點擊:36705次 來源: [打印本頁] [收藏本頁] [關閉窗口] |
眉山人才網(wǎng)/洪雅人才網(wǎng)/彭山人才網(wǎng)/仁壽人才網(wǎng)/青神人才網(wǎng)/丹棱人才網(wǎng)/四川人才網(wǎng)/樂山人才網(wǎng)/眉山勞動力市場 洋合同不要直接簽 那些欲在外國企業(yè)駐華代表機構或辦事機構(簡稱“外企”)就業(yè)的白領一族,切勿與洋雇主直接簽訂勞動合同。因為,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法律,外企招聘中國雇員,須通過國家特許的外事服務機構辦理。換言之,法定雇主只能是國內(nèi)的外事服務機構,雇員只能先跟這些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再由他們“派”到外企里工作。盡管這項法律不那么WTO,但法律畢竟是法律。如果中國公民繞過外事服務機構,直接與外企簽訂勞動合同,一旦發(fā)生糾紛,中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理由很簡單:《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只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的企業(yè)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而外企不在此列。 試用期并非“人為刀俎,我為魚肉” 試用期也是一個糾紛“多發(fā)地段”,主要表現(xiàn)在: (1)試用期是否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這個問題《勞動法》本身沒有規(guī)定。但勞動部相關文件的規(guī)定是相當明確的: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雇主以雇員尚在試用期內(nèi)為由拒絕為雇員上社會保險的做法是違法的。 (2)用人單位對同一勞動者能否多次規(guī)定試用期?這也是《勞動法》本身沒有明確的問題。但勞動部有關文件規(guī)定,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fā)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這個限制也有一個例外:用人單位對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調(diào)整工作崗位的,可以按照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試用或試工。 (3)試用期只要不超過6個月是否都可以?《勞動法》對試用期只規(guī)定了一個6個月的上限。勞動部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 (4)超過試用期,用人單位能否以試用期內(nèi)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員工鑒訂的勞動合同?根據(jù)勞動部給四川省勞動廳的一份復函,超過試用期,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內(nèi)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員工鑒訂的勞動合同。 調(diào)整工作崗位誰說了算 一般的勞動合同中都約定了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既然是合同的一部分,其變更或者解除就不應當由用人單位一方說了算。盡管如此,根據(jù)《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調(diào)整工作崗位。但問題是:勞動者不同意調(diào)整怎么辦?按照勞動部的解釋,在這種情況下,視同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jīng)協(xié)商,就變更勞動合同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法定程序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但應當支付勞動者經(jīng)濟補償金。 辭職與解聘大相徑庭 辭職與解聘的區(qū)別在于是誰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一方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是辭職;用人單位一方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是解聘。根據(jù)《勞動法》及原勞動部的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但,如果是勞動者個人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實踐當中,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經(jīng)濟補償金,采取種種辦法,強迫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有的甚至故意誤導員工,明明是單位解聘員工,還讓員工填寫“辭職申請表”。鑒于此,提醒勞動者務必擦亮你們的雙眼,分清辭職和解聘之間的法律關系。 另外,無論是辭職還是解聘,都有一個工作交接問題。按照慣例,單位會讓雇員到各個相關部門辦理工作與物品交接手續(xù)。離職手續(xù)單原件只有一份,為避免被動,建議員工在辦理交接手續(xù)時要求離職手續(xù)單一式兩份,單位、個人各執(zhí)一份。 申請仲裁事不宜遲 看慣了美國的律師電影,國人已經(jīng)接受了一句話:“法庭見!”但是,在我國,勞動爭議是不能直接告到法院的。根據(jù)《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發(fā)生勞動爭議后,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當在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nèi)向勞動者工資關系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應當在收到勞動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按照勞動部的有關解釋,“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超過仲裁時效的,當事人將喪失勝訴權。換言之,除非對方愿意承擔責任,否則,當事人的權利將無法實現(xiàn)。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為了規(guī)避法律,鉆仲裁時效的空子,往往借和解、調(diào)停為由,千方百計地拖延時間,因此,提醒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交涉的過程中,審時度勢,把握好時機,不要錯過仲裁時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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